重庆南开(融侨)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条例
来源:南开(融侨)中学 时间:2014-03-30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适应教育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教师进行知识和技能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教育。
第三条继续教育工作由校长任组长,由分管教学和德育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学校教科处为教师继续教育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考核、登记。
第四条继续教育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教师接受继续教育,享受下列权利:
㈠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规定: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其他教师岗位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80学时;
㈡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与本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应当服从学校的安排,完成学习任务,按照约定承担继续教育费用,达到约定服务时限要求。
第七条学校在继续教育中的职责:
㈠贯彻继续教育法规,并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㈡确立除有教育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与学校密切相关的学习内容;
㈢保证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按规定或约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㈣保证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在岗教师同等工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本单位有约定的除外);
㈤记载、考核并上报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㈥接受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
㈠参加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或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以及本单位举办的进修、培训、研修班和讲座;
㈡到教学、科研单位工作和学习;
㈢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
㈣出国进修、考察;
㈤接受高一级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㈥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校本培训。
第九条学校人事部门建立教师继续教育档案,并如实记载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业务考核的内容和职称评定的参考。
第十条教师应在接受完继续教育后,凭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向学校申请记载。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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