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开(融侨)中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南开(融侨)中学  时间:2014-03-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重庆南开(融侨)中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校高(初)中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学籍资料、学生档案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入学

第三条:凡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当年规定的招生计划(含指导性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的高、初中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完清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它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六周,否则取消入学资格。不按期到校报名注册,在开学后两周内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的,视为旷课。

第四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我校的学籍。

第三章  转学、借读

第五条:凡因家长工作调动,居住地迁移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入我校插班的初、高中学生,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持原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转学联系表,经德、智、体全面考核。其文化考试成绩不得低于我校同年级学生的平均水平,且无重大违纪记录,经校长或分管校长审批同意,按学校规定完清交费手续后于开学第一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入学生或学生家长须在开学后4周内将该生的档案材料交学校教务处,方可取得我校学籍。

第六条:我校原则上只接收来自省级重点中学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第七条:凡我校需转入其它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生本人及家长要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的转学申请和接收学校出具的同意转入的有关证明材料,所在班的班主任应向教务处提交该生转学原因的情况说明报告,年级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条:高中统招生转出必须经校长审批。

第九条:学生因父母双方在国外、国防工作或支援外地建设、或从事野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等,需到校借读的,须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父母所在单位证明和沙区暂住户口经我校考核、校长或分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借读手续,取得在我校的借读资格。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但借读学生可以随我校在籍学生登记参加毕业会考。

第十一条:转学、借读一般在寒、暑假期内办理。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

第四章  休学、复学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因病(尤其是传染病、精神病)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含病历、检查及化验报告单)或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对因病需要休学的,须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需要休学后,经教务处同意方可办理休学,并由学籍员通知校医室备案。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内保留学籍。学生休学一般情况下应于对年后复学,不得提前复学。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因病休学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室签定可以复学,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处审核符合复学条件,即可办理复学手续,并编入适当班级学习。有补考学科的应随所在年级参加补考。

第十四条:高、初三毕业年级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办理休学。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复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

第五章  退学

第十五条:学生有学习期内,一般不批准退学。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丧失学习能力,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学习,需要退学的,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因丧失学习能力,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学。

第十六条:高中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除名并在校内公布,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一学期内旷课时间累计四周及以上。(按每周5天,每天7课时计算)

2.连续休学两年及不能复学者。

3.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

第十七条:学生退学后,学籍自行消除。

第六章  奖励、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平均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市级三好学生。学生干部中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评为学校或市级优秀学生干部。

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其受奖励的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九条: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开除学籍等(初中学生除外)。学生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要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均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明显进步的应及时撤消处分,撤消学生处分仍须经校长办公室决定。

第二十一条: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受处分的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处分撤消时,亦应将撤消处分的决定存入其档案。

第二十二条:开除学生学籍,须经校长办公会或行政扩大会讨论提出,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材料,由学校留存备查。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三条:凡我校在籍学生学习期内,操行合格、未受过校级以上处分或受过处分已撤消的、毕业会考各科及格、体育合格者均准予毕业。并发给经市、区教委核准的《重庆南开(融侨)中学高(初)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毕业年级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学校发给《重庆南开(融侨)中学高(初)中结业证书》

1.毕业年级操行等级不合格者。

2.毕业会考。

3.体育成绩不合格者。

第二十五条:修业期内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由学校注明实际修业时间,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给。

第八章  学籍资料、学生档案

第二十七条:教务处负责建立学生的学籍资料和学生档案(含电子档案)。学籍资料包括学籍卡学生名册、成绩册、转学联系表、借读申请表、退学申请表、转学证明、休学证明、肄业证书、结业证书、毕业证书等。学生档案包括毕业生登记表、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体格检查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等。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学、其档案材料移交转入学校,同时复制一份由教务处留存。

第二十九条:学籍资料和学生档案的管理工作在修业期内由教务处负责,在毕(结)业后,由学校封存,长期保留、以备查考。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


 

 

《重庆南开(融侨)中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附件

 

第一条:凡我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当年规定的招生计划(含指导性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的高、初中新生。由教务处按新生类别、分类编制新生名册,送校长审定并签署同意编班后,才能纳入编班。

第二条:新生编班由教务处负责实施,并主要依据学生性别升学考试成绩、特长、学科竞赛获奖情况,在原学校担任学生干部和参加社会实践的情况,合理、科学的组建新的班集体。

第三条:分班名单一经公布,任何学生不得私自调班,班主任不得私自接收转班学生。对违犯学校规定私自调班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对未经学校同意私下怂恿学生或学生家长调班的教师,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对该教师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解聘。

第四条:高中文、理分科及毕业年级的班级调整,由年级主任配合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按有利于学生发展,有利于稳定教学秩序,有利于新班集体的形成的原则分科(班)。

第五条:凡我校在籍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的,班主任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报告该生提出转学、休学或退学的真实原因。班主任或年级主任无权批准学生的学籍变更。教务处将在校长或分管校长主持下,每月集中研究审批一次,具体手续由学籍员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学生因病休学除需向教务处提交医院证明及相关的病历、检查及化验报告单外。还须由校医陪同学生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后确需休学的,由校医室出具建议休学的证明。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由学籍员通知家长及时办理休学手续。

第七条:各年级、各班要严格控制在籍学生的流失,特别是初中各年级。学校将把学生流失情况纳入班主任、年级主任的年度考核。

第八条:学籍员每月做一次学籍异动表,并及时报告校长和分管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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